经郑州商品交易所(以下简称郑商所)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告中国证监会,郑商所对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》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》中菜粕期货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,现将修订案予以发布,自菜粕期货2301合约起施行。
对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》作如下修订:
一、将第三十二条修订为:
“菜粕交割标准适用于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。
基准交割品: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饲料用菜籽粕》(GB/T 23736-2009)(以下简称《菜粕国标》)四级质量指标、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不低于35.0%的菜粕,粗脂肪和赖氨酸指标不作要求。
替代品及升贴水:
(一)氢氧化钾蛋白质溶解度不低于35.0%,34.5%≤粗蛋白质<35.0%,贴水35元/吨;34.0%≤粗蛋白质<34.5%,贴水70元/吨,其他指标符合《菜粕国标》四级质量指标,其中粗脂肪和赖氨酸指标不作要求。
(二)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规定要求的进口菜粕可以替代交割,贴水50元/吨;符合第(一)项替代品质量规定要求的进口菜粕可以替代交割,再行贴水50元/吨;进口菜粕形状不作要求,进口原产地见交易所公告。
(三)95型菜粕不允许交割。”
二、将第三十三条修订为:
“
……
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。
进口菜粕采取厂库交割方式,储存和出库采用散装方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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